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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2021年第二批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 来源: 宁德工信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21-09-23 14:14:41 * 浏览: 106

一、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须在宁德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资信等级,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项目建设期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一)省级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补助专项

1.申报条件

(1)项目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并列入福建省2021年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科研成果转化、产品升级换代等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期内,2020年1月1日起购置的设备金额200万元以上。

(3)项目申报单位2020年实际缴纳税收50万元以上。

2.补助标准

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列入2021年福建省工业现有龙头企业名单的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设备金额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定的已购置设备不含税发票金额计算。若资金额度不足,则按资金实际额度同比例降低项目补助标准。

(二)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补助(奖励)

1.申报条件

(1)项目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并列入2021年市级重点技改项目库;

(2)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期内,2020年1月1日起购置的设备(工业机器人),注册地在蕉城、福安、福鼎、东侨设备投资额50-200万元和古田、屏南、周宁、寿宁、柘荣、霞浦设备投资额50-100万元;

(3)项目申报单位2020年实际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

2.补助标准

对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实行分段补助,设备投资额50-100万元的部分,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对采购工业机器人实行分段奖励,采购金额50-100万元的部分,按其售价20%给予奖励;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其售价10%给予奖励。

若资金额度不足,则按资金实际额度同比例减少项目补助(奖励)标准。

二、申报材料

1.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已缴税收证明材料;

5.项目购置的详细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金额、开票日期等内容)及发票复印件;

6.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须提供设备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7.申报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8.企业征信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1.按项目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属县(市、区)工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指导企业申报,审查项目申报单位材料的真实性、审核申报企业征信、安全环保事故情况及涉黑涉恶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于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联文上报市工信局和财政局。

2.由项目所属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工信厅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业务流程和《宁德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现场核查工作,如实填写《宁德市2021年项目核查情况表》(附件2),于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上报《核查情况表》原件(加盖公章)和现场核查照片(打印件)。

3.纸质申报材料应按照文件要求顺序装订成册、一式4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每页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申报单位必须同时登录省工信厅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进入宁德政企直通车平台首页——省工信厅惠企政策项目申报——福建省工信厅惠企政策项目管理,http://220.160.52.168/Hqxm/Default.aspx),按照系统所列要求上传申报材料,上传的电子版应与纸质材料一致。申报项目的名称应与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名称一致。

项目申报时间截止后该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企业在线提交的项目资金申报材料。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应指导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按照要求完成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相关流程。

4.申报单位网上申报、纸质申报材料及县(市、区)推荐文件汇总上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9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1.对已经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配套支持的项目和省政府文件有规定的项目除外);专项贴息政策与省级技改项目设备投资补助政策不重复安排。

2.各初审推荐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要充分发挥本单位财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项目组织申报和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3.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补助资金下达后,各主管单位应尽快将资金下达给项目实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