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闽台港澳科技合作基地项目的通知
* 来源: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21-08-26 13:48:06 * 浏览: 41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为在闽注册5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明确至内设机构或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方是台港澳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组织机构。
(二)与台港澳地区相关组织机构在联合研发、技术转移、产业化示范和科技交流等方面开展长期合作,并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三)具有对台港澳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专业工作团队。
(四)有稳定的资金持续支持开展对台港澳科技交流合作工作。对于企业申报合作基地的,2020年度投入的科研费用须占主营业务收入2.5%以上。
(五)近5年内至少承担2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其中有1项是闽台港澳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同类型省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1项,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项目结束时负责人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三)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是列入项目管理资信“黑名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时限未到期。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项目名称应规范为“*****闽台/港/澳科技合作基地”(选择主要合作地区之一)。
(五)在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交闽台港澳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独立法人资质证书(高校、科研院所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台港澳有关机构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战略合作备忘录或科技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项目合作书、技术引进协议等);承担的各类科技合作计划任务书复印件;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出具2020年度投入科研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2.5%以上的证明。
(六)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建设经费自筹,项目立项后,将对承担单位予以授牌。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上一条: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第28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